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
责任人:中队长、大队长、分管支队长,联系电话:28682710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和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审批条件
符合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和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活动。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申请表
(二)所在社区居民代表意见、签名及社区签章
(三)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及签章
五、办理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申请企业到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巡查大队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在社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及签章后,将申请材料报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巡查大队。
(三)巡查大队在收到申请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材料,依据审批前提条件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告知企业。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四)中队长对企业进行现场勘测,并提出审批及监察意见报大队长和分管支队长签批。
(五)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批件送还巡查大队,并将夜间施工公示交复申请单位,其余文件由巡查大队备案存档。
六、公开公示
申请单位将公示张贴在附近小区或工地门口显著位置,并送一份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存档。
七、解释
本制度由市局环境监察支队巡查大队负责解释。
八、执行时间
办理时间:上午8:00到12:00,下午2:30到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