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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核准制度

来源: 时间:2012-08-07 11:55:00 作者:

一、办理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闲置或拆除许可(127140)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

五、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不包含5个工作日的审前公示期限)

七、办理条件:

(一)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二)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

物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三)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代替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的。

(四)由于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

继续使用的。

(五)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六)防治污染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八、申请材料:

(一)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监测报告;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后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突发污染事故(关停拆迁单位除外)应急预案;

(六)提出申请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理由及相关证明。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项目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政务中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窗口。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前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向社会公开拟同意和不同意防治污染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3、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公示时间)。

(五)决定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经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30-17:00

十五、联系人:刘会庆,22429092;刘清岸,28682660.

十六、办理流程图:(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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