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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来源: 时间:2012-08-07 11:54:00 作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一、办理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批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为60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为30重点项目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公示时间)。

 

七、联系电话:28680840

 

八、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4、实行审批制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备案)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和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备案)手续。(说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若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则应执行重新报批程序。

 

九、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专家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5.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

 

6.报告书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正式受理的项目,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均为10个工作日。

 

(三)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人(两区三园项目生态保护与科技科相关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个工作日、报告表1个工作日。

 

(四)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两区三园项目生态保护与科技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窗口。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8个工作日。

 

(五)审批前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3、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

 

(七)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项目经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办结(送达)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00-17:00

 

十五、办理流程图:

 

 

 

 

 

 

 

 

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docx

     环办函[2015]389号(责任追究办法).doc

     环境影响评价法.docx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1).pdf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