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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株洲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来源: 时间:2017-05-07 20:59:00 作者: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株洲市概况

株洲市位于湖南省中东部,湘江中下游,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辖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全市土地总面积11247.6 k

2015年,全市总人口400万人。全市生产总值2335.1亿元,增长率9.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79.5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337.1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818.5亿元。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296.73亿元,增长12.4%

二、水系基本情况

(一)水文特征

株洲市地处湿润多雨丘陵区,河流密布,水系发达,境内长度5以上的河流有314条。全境皆属湘江水系,主要支流有水和渌江。

湘江。湘江干流自株洲县王十万入境,自南向北,纵贯株洲县和市区,至天元区马家河出境,境内长度89.6,流域面积2055k

水。水源于炎陵县与郴州市桂东县交界处的八面山主峰,自南向北流经炎陵县、茶陵县、攸县,在攸县马鞍山进入衡阳市衡东县。境内流程198,流域面积6459k

渌江。渌江源自江西省萍乡市千拉岭,自醴陵市屏山入境,自东向西,流经醴陵市、株洲县,于渌口注入湘江。境内流程96,流域面积2753k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湖南省主要水系功能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全市水环境划分为39个水环境功能区,其中按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1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11个,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3个,农业用水区15个,景观娱乐用水区8个,工业用水区1个;按水质类别区划,类区1个,类区12个,类区23个,类区3个。另有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主要水环境问题

经过多年综合整治,全市水环境污染形势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质量逐年好转,但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仍存在一系列水环境问题。

(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2015年,全市排放废水24212.0396万吨,其中工业废水4058.64万吨,生活废水20124.78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28.601万吨。排放化学需氧量6.1万吨,其中工业0.50万吨,农业2.60万吨,生活2.99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0105万吨;排放氨氮0.84万吨,其中工业0.060万吨,农业0.33万吨,生活0.45万吨。

(二)部分水功能区仍未能达标。市区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3GB8978-1996(三)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建设滞后。全市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共10多个,除清水塘工业区建成3万吨/日工业污水处理厂外,其他园区均未配套建设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市区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雨污分流、收集系统不完善,雨污合流问题突出,导致大量雨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低下。

(五)农村面源污染形势严峻。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和处置造成水体污染;二是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带来的面源水污染;三是醴陵市、攸县、茶陵县仍有少部分矿山开采未严格落实环保和水土保持措施,造成生态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四是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趋突出,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等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投诉逐年增多,甚至影响到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四、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指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人民群众喝上干净饮用水,享受优美水环境的美好愿望。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水库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三)主要指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93.2%以上,市区建成区、醴陵市建成区、各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高于96.4%,醴陵市市区和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高于98%,地下水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6.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40立方米以下,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提高到0.54以上。

五、主要工作任务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加快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整治重点涉水污染行业。制定有色金属、采选加工、纺织印染、造纸、化学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等重点涉水污染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市区38家洗水印染企业整合搬迁入园,完成全市有色采选及冶炼加工、(次)氧化锌、硫酸锌、有色废渣利用等6个重点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环境规范化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造纸行业整治整合;2018年底前,完成攸县7家氟化钠生产企业整治整合;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规范化整治,全面实现重点涉水行业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和实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厂,2016年底前,完成市区河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提高到一级A标,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10%以上;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1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全面加强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16年底前,完成田心片区、湘天桥片区老城区管网优化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响石岭片区、合泰片区等老城区管网优化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醴陵市、株洲县、茶陵县、攸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扩建工程。到2020年底前,市区建成区、醴陵市建成区、各县城建成区基本做到雨污分流,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2016年底前,市区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污泥深度脱水设施;2017年底前,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污水处理厂配套建成污泥深度脱水设施,基本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重点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株洲县古岳峰镇、茶陵县界首镇等一批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2020年,全市所有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高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到2016年底前,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市建成覆盖40%乡镇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到2020年,县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县市建成覆盖60%乡镇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66月前,各县市完成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规范养殖场建设,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落实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完善现有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利用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市畜牧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市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区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施用量减少2公斤/亩,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比率达2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调整农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平衡,发展循环绿色农业。在全市天水田、高岸田等干旱灌溉型耕地中部分实施改种经济作物或退耕、休耕。(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推进为主要方式,在全市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到2020年,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畜牧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参与)

加强养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推动养殖业主采取自筹、集资等方式对池塘进行标准化、生态化改造。2020年底前,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2%。建立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修复流域水生生物生态;建成渔政渔港专用码头,组织开展区域性和流域性渔政联合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市畜牧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地区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参与)

4加强高速公路、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2016

加大船舶污染治理。1600

强化港口污染防治。组织编制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组织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参与)

5加强水电站、航电枢纽河面垃圾清理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所辖区域内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拦河工程,配套保洁设施设备及打捞人员,定期清理打捞河面垃圾并转运到所在城镇垃圾处理站点进行处理,严禁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市水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全市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依法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对三高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引导、督促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2017年底,全部淘汰全市境内的小炼铁和氧化锌生产线。(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严控项目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区划,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等。严格执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从严控制敏感区域高污染高风险项目环境准入,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重金属的项目。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轨道交通、航空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全面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五年完成综合治理、十年建成新城的总体目标,编制污染治理和生态新城规划。采取引促结合、分类支持的措施,关停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重点工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搬迁企业污染场地治理等工作,确保完成五年完成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牵头,市发改委、市两型办、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市规划局牵头)。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全过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市级、县级水利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建设海绵城市。学习全国首批海绵城市的成功经验,改造地下排水管网,引进生物治污理念,建立平衡和谐的水体生物链,促进水环境改善。推行道路透水铺装、绿色屋顶、植物缓冲带、蓄水池等建设,增强城市水生态功能,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参与)

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全面完成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各项任务,按期通过验收。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示范县域、乡镇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1控制用水总量

严格落实《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株政发〔20158号)。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4.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参与)

加快水价改革。县市城区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提高到0.54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DB43T388-2014),对20个行业63种产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节水产品、设备,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生产、销售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塘堰整修、扩容、清淤、防渗和塘堤加固工程,建设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参与)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6年起,市区供水安全状况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2018年起,县级供水安全状况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安全饮水保障程度和质量。进一步完善市区备用水源的建设工作。制定市区和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并严格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制订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积极推进地下水修复治理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粮食局等参与)

2.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提升一江两水四港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市创建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参与)

继续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在完成清水塘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工业废渣、污染场地等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市环保局负责)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区建成区要按要求及时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前确保全市城镇段河道保洁责任机制逐步建立、县城以上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编制实施《株洲市生态红线湿地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全市33086.4公顷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坚持造林绿化,提高水源涵养功能。强化江河两岸、湖库周围等水源涵养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护。以裸露山地造林绿化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五)

1.强化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管理

强化水环境量质量目标管理。明确水环境质量区域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水环境质量主体单位,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区域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物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按照省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合法排污,按照《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规定排污。20166月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2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红黄牌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排污排查,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报请政府关停。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市和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形成执法合力。健全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偷排、漏排、监测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预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政府取缔关闭;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形成覆盖全市的市、县二级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制定并实施《株洲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规划》,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户实施在线监控,对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大中型灌区及典型小型灌区、年排污量在300万吨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在线监控,对全市水功能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确定的地下水监测点以及全市水资源调度控制节点水量实施监测和监控。(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4严格环境风险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集中饮用水源的乡镇也应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评估沿江重点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防范措施。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值,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等参与)

六、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本方案共列出6大类十三小类231个重点项目,概算总投资62.11亿元。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县市区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是各自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责任分工,依法依规履职,对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终生追责要求。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组织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五)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国家、省、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水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邀请公众、环保志愿者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投诉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防治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执行环境公益诉讼。

(七)拓展融资渠道

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筹集治理资金,市发改、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和资金支持。公用环保设施建设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通过BOTPPP等形式引入社会资金来参与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轻重缓急原则,每年专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县市区政府也要列入预算。企事业单位废水治理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政府以以奖代补等形式适当给予补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水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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