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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7-04-14 16:34:00 作者: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株环停字〔2017〕Z-2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柱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74358788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铜霞路295号

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和现场监察文书、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17Z-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17Z-1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止,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制定废水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环保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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