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设为主页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关于本站繁體中文
空气质量预报

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7-05-04 16:19:00 作者: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7〕S-11号

株洲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166105872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铜霞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酸雾吸收塔)排放污染物。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和现场监察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了听证,而后你单位撤销听证申请。你单位辩称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系设备出现故障抢修造成,工人抢修后忘记运行,不存在主观故意。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17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