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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株洲市石峰区湘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6-12-30 17:25:00 作者: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株环停字〔2016〕S-3

株洲市石峰区湘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民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4000009423

组织机构代码:09088224-5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

我局于2016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16S-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就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的客观性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了听证。2016年12月9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作为申请人参加了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提出你单位废水超标为水处理设施临时故障造成的,平时不存在超标的情况。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向外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你单位明知废水超标排放未采取限产等措施,减少排放。因此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均不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16S-3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制定废水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环保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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