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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来源: 时间:2016-03-19 00:00:00 作者:admin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湖南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决策环评、政策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修订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放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放射等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以及参与全市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受省环保局委托,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

(七)参与制定本地区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报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负责编写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污染纠纷等监测。

(八)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规范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环境执法行为,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九)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市内跨区域、流域或者重、特大环境事故和污染纠纷。

(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市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色产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采购、绿色税收等政策,按职责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鼓励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较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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