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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

株洲市环保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7-11-28 16:46:00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全面落实全省、全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全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四)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6日-8月25日)

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召开局系统干部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5日-9月30日)

1.填写。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填写须知,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非领导干部不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配偶相关情况。

2.阅签。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必须由党委(党组)书记审阅后签字。局属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阅签,各科室由分管领导阅签。

3.报送。市管干部个人报告分别由局专项整治办、派驻纪检组收集,在2017年9月15日前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其他人员的个人报告由局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认真清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局属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局专项整治办;局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移交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局专项整治办对所辖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办予以严肃查处。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局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专项整治办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分工合作,明确职责

1.派驻纪检组全程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

2.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进一步层层分解、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3.局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专项整治办。

(三)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局专项整治办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局属单位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

七、投诉举报受理

专项整治期间,局专项整治办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外公开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8682655;来信或来访地址:株洲市环保局监察室。

附件:1.株洲市环保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市环保局开展清理国有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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